| 快递物品遗失 能按实际价格赔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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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I2 H- E1 Q! _ F, Q5 |0 m
9 r6 R: D- u: Z6 K# b' n7 M2 j 陈磊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份价值不菲的礼物快递给异地的女友,但女友未收到。陈磊向快递公司交涉,才知礼物已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但快递运输单据背面的赔偿方案也写得清清楚楚:如发生快递物品遗失,赔偿金额按照快递单据上的估价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运费的三倍。陈磊想起当初自己为减少部分保价费,故意将价值几千元的礼物估价为几百元。如此一来,即便对方愿意按照估价赔偿,自己也只能获赔几百元。如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则赔偿金额更是连估价的一半都不到。 1 F0 ~! G g9 f' j + F' R( W0 J' J 陈磊心有不甘,如自己提出要快递公司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全额赔偿,是否可以? y $ |8 X1 c. B0 c# V8 }7 j- c- p! s: C * d0 n: Y) {+ l* @% t5 h8 u8 L/ J3 T 律师观点 0 w, k. T1 U$ o4 p" k) t2 Z ; S+ }) S2 m) f. ]( T( } 快递贵重物品,如处理不当,确实会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案中陈磊为了省钱,没有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运输单据,而是采取低估价以减少部分保价费的办法,从而使自己陷入了尴尬境地。我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业服务标准》,都有关于未保价物品赔偿限额的规定内容,一般是赔偿不超过快递服务费的五倍。 ; h3 h$ v* Q3 T) p
陈磊已支付了保价费的那部分物品价值损失赔偿问题应该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但对于少申报而又未支付保价费的另外一部分相当大的损失赔偿问题就比较悬了。当然,陈磊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18条和第35条等规定,向快递公司提出要求全额索赔。但快递公司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12条以及上述赔偿限额等规定,以“双方就赔偿额问题有约定的先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再从法定”等等为由提出抗辩。 ' b5 p7 K$ F* Y! v: c & O( A$ u. P6 h N, [ 因此,提醒大家在快递贵重物品时,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并保存好运输单据,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贵重物品一定要按实际价值申报并支付全额的保价费或保险费,收件人也务必要在验收无误后再签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发生索赔问题时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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